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
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府法規字第0950260396號令發布全文
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規範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,及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,主辦單位為本府都市發展局(以下簡稱都發局)。
第三條 正面式招牌廣告之設置,應符合下列規定。
一、縱長超過二公尺者,應事先申請雜項執照。。
二、下端距離地面淨距離不得低於三公尺,並不得低於騎樓下面樑底線;上端不得高於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女兒牆。
三、設置於建築物各樓層者,不得覆蓋窗戶,消防避難出口或其他開口。
四、突出牆面不得超過五十公分。
五、設置於樓梯間、昇降機間、機械房、水塔及水箱等屋頂突出物者,上端不得高於屋頂突出物一公尺,且自屋頂版面起算不得超過九公尺。
第四條 側懸式招牌廣告之設置,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縱長超過六公尺者,應事先申請雜項執照。
二、下端距離地面淨距離不得低於三公尺,不得突出建築物牆(柱)面超過一.五公尺。但位於車道上方者,下端距離地面淨距離不得低於四.六公尺,上端不得高於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女兒牆。
三、厚度不得超過五十公分。
第五條 騎樓招牌廣告之設置,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設置於建築物騎樓內或騎樓版下之側懸式或懸吊式招牌,下端距離地面淨距離不得低於三公尺,厚度不得超過五十公分。
二、設置於建築物騎樓柱面四周,不得突出柱面超過三十公分,騎樓淨寬應達二.五公尺以上。
三、設置於騎樓內側牆面之正面式招牌廣告,不得突出騎樓內側牆面超過十五公分,下端距離地面淨距離不得低於二.一公尺。
詳細內容請上都發局官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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